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327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俊候,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原籍,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抓获,同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下午公开开庭。因被告人陈俊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依法当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俊候在三亚市解放三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纪某某贩卖一包海洛因,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被告人陈俊候处缴获13包海洛因(净重2.877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88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冬虫夏草(净重1.40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一部手机,从纪某某身上缴获一包海洛因(净重0.287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1月18日20时许与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俊候在三亚市外贸路烟草公司前马路上分别以50元的价格向纪某某贩卖一包海洛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俊候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俊候当庭承认其在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贩卖毒品给纪某某的事实,但辩称2015年1月18日20时许及2015年1月19日21时许其并未贩卖毒品给纪某某,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系编造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俊候在三亚市解放三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纪某某贩卖一包海洛因,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被告人陈俊候处缴获13包白色块状物(净重2.877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1包透明晶体块状物(净重0.88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淡红色晶体块状物(净重1.40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一部手机,从纪某某身上缴获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287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1月18日20时许与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俊候在三亚市外贸路烟草公司前马路上分别以50元的价格向纪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一部,经被告人陈俊候当庭辨认,随案移送的手机系其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作案通讯工具。 2、书证 (1)三亚市公安局南新派出所出具的基本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俊候出生于1972年7月30日等基本身份信息。 (2)三亚市公安局南新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二份、《提取笔录》二份,证实从被告人陈俊候处缴获现金手机一部、人民币100元及一包利群牌香烟烟盒,烟盒内装有海洛因十三包、冰毒一包、冬虫夏草毒品一包;从纪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 (3)三亚市公安局南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该所接到群众纪某某举报在三亚市解放三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门口有人贩毒,接报后该所所长王新波带领民警文克思、钟军奕等人赶往三亚市解放三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安排布置抓捕行动,后将涉嫌进行毒品交易的二人当场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4)三亚市公安局南新派出所提取的手机号码用户资料,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1月18日20时至21时许、2015年1月19日20时许、2015年1月20日20时至21时许,陈俊候所使用的号码18976591664与纪某某所使用的号码18*897913*3之间存在多次通话的事实。 (5)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及三亚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俊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 3、证人证言 (1)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纪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16时30分到三亚市公安局南新派出所举报有一名叫陈俊候的男子曾于2015年1月18日20时许、2015年1月19日21时许分别二次贩卖毒品给其,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陈俊候。后纪某某用其手机与陈俊候联系称其欲再购买一包毒品,被告人陈俊候回答有毒品,并约定在三亚市解放三路工商银行总行门口交易。十多分钟后,被告人陈俊候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车到交易地点,其将人民币100元交给陈俊候,陈俊候接过钱放在右边裤子口袋后,从左边裤子口袋拿出一包利群牌香烟盒,将一小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其,其看到烟盒内有很多小包毒品,其接过一小包毒品。双方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俊候身上扣押一包利群牌香烟盒,烟盒内有许多包毒品,还从陈俊候处扣押到现金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后民警将其二人带回派出所。 (2)黄某武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20时许,其接到三亚市公安局南新派出所值班室电话称所长王新波指令其着便装回所待命。当其回到派出所候命时,邢增华、杨广伟等同事也都在所里待命。几分钟后,所长让大家一起上车,二十分钟后,其与同事来到三亚市解放三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后所长在现场布置埋伏任务,其与文克思被分在一起。21时25分许,文克思让其注意,随时准备配合抓人。紧接着其看见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电动车到距离他们约十米远的地方,另外一名男子上前与该名男子接头,走过去的男子从身上拿出钱交给那名开电动车的男子,开电动车的男子则从烟盒内拿出一包像毒品的东西交给接头的男子,二人交易完毕后,所长王新波一声指令:抓!其与其他同事一起冲上去,将该二名男子抓获,此时其才知道是让其协助抓捕进行毒品交易的人。其在现场看见民警从贩毒的男子身上搜到十三包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冰毒疑似物及一包内有冬虫夏草的毒品疑似物以及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辆牌号为020018的电动车;从买毒人员手上扣押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民警对该名贩毒的男子进行盘问后,所长王新波下令将该二名男子带回南新派出所,并让其驾驶扣押到的电动车回南新派出所。 (3)黄某年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黄某武的证言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