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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荆龙合法拘禁罪,肖某、荆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曲洪梅,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荆龙,男,1988年4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2007年10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荆龙犯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曲洪梅,被告人荆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午后,被告人肖某以找其女友郑某为由,伙同荆龙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戊从北票带至朝阳市双塔区北市新村。9月22日至24日期间,被害人李某戊随同被告人肖某、荆龙、李某甲(另案处理)在盘锦、朝阳寻找郑某未果。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肖某因此事迁怒于李某戊,其伙同被告人荆龙在北市新村肖某住宅内先后打了李某戊几个嘴巴,李某甲拿走被害人手机,后将李某戊锁在卧室里,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两天被害人一直处于二被告人的监管之下。9月26日晚,被告人肖某与李某戊谈论郑某时双方发生争吵,其手持菜刀将李某戊左胳膊砍伤,被告人荆龙持刀将李某戊的手指划伤、9月28日20时许,在被告人李某戊承诺不报警的前提下,二被告人允许李某戊离开。2014年10月8日,北票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戊头面部划伤构成轻微伤;全身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口腔、肢体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9月24日至9月26日,在朝阳市双塔区北市新村X号楼X单元XXX室,被告人肖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荆龙、李某甲、李某戊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三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荆龙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荆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不认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持有异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荆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以让李某戊(被害人,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找其女友郑某为由,伙同被告人荆龙等人将李某戊从北票带至朝阳市双塔区北市新村门口处一旅店内暂住。同月22日至23日上午,期间李某戊随同被告人肖某、荆龙,及李某甲(另案处理)在盘锦、朝阳寻找郑某下落未果后返回朝阳。同月24日晚,被告人肖某怀疑在寻找郑某一事中,李某戊对其存有欺骗行为,遂伙同荆龙在其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剪子胡同X号楼X单元XXX室的家中,让李某戊跪地,实施扇嘴巴、拽头发、拳打脚踢的殴打行为。当晚,李某戊被肖某等人禁闭在客厅内。同月25日15时,被告人肖某在其家中为逼取口供,再次对李某戊采取跪地、扇嘴巴、踹肚子等行为后,因对李某戊态度不满,肖某遂持菜刀,对李某戊实施刀尖刺头部,刀抵左下颌角处,刀砍左肩部的行为,造成李某戊头、面部外伤,左下颌部划伤,左上臂开放性外伤出血。随后,荆龙在肖某手中将菜刀夺下,向李某戊脸部比划,李某戊在用手护脸过程中,左手小指、无名指、中指被划伤出血。当晚25日23时,肖某、荆龙、李某己带李某戊在朝阳县医院就医,将李某戊左肩部伤口缝合。同月26日、27日,李某戊被肖某、荆龙等人拘禁在八宝附近的宾馆内,此期间一直处于二被告人等人的监管之下。同月28日20时许,肖某让李某戊离开。同日23时16分,李某戊就诊于北票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左上臂开放性外伤;手裂伤伴感染;面部挫伤;腹部挫伤;唇开放性外伤。经北票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戊头、面部划伤构成轻微伤;全身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口腔、肢体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肖某家属赔偿李某戊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肖某、荆龙均得到被害人李某戊的谅解。并撤回对二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肖某在其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北市新村XX号楼X单元XXX室的家中,先后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荆龙、李某甲、李某戊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两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认定被告人肖某、荆龙犯有非法拘禁罪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李某戊陈述,1、2014年9月21日10时左右,我的男友牛某找我,下楼后我看见肖某,肖某的车上有荆龙和小浩,肖某让我上车后,让我回朝阳帮着找郑某。到朝阳公园停的车,我给郑某打电话,她也没搭理我,没告诉我她在哪,就将电话挂了。后来肖某找的李某甲,当天肖某拿钱让我和李某甲、荆龙在旅店住的。9月22日早上,肖某来旅店找我们三人,说郑某在盘锦,然后他开车拉着我们去盘锦了。在盘锦没找到郑某,我们在23日早上6时回朝阳了。后来荆龙、李某己我们三人在北市新村门口的旅店开房休息。直到晚上17时左右,肖某来旅店找我们又唠了一会郑某的事,20、21时,荆龙给肖某打电话,说她俩睡不着,不行给她俩玩点。肖某说行,让荆龙带我们去他家,肖某让荆龙把小屋抽屉内的冰毒和冰壶拿出来,我们四人吸毒了,一宿没睡。9月24日上午,肖某电话联系人,让荆龙去买了毒品。我们四人在肖某家吸毒了。直到下午,肖某说这事不对,是我和郑某串通好的欺骗他。他就生气了,在小屋里打我,让我跪下,拽着我头发,打了我几个嘴巴子,然后他又踹我几脚。荆龙也上来拽我的头发,打了我几个嘴巴子,踹了我几脚,踹在我大腿上了。然后肖某一直问我这事,是不是骗他。然后肖某就让李某甲问我这事,我就跟李某甲去了肖某家的厕所待着了。我又在厕所里说了一会这事。期间我跟李某甲说了我要回家。让她帮我,但李某甲跟肖某说没说我不知道了。她出去跟肖某谈了一会,肖某开车拉着我们三个去了大凌河大坝边上,找了一个泥潭,肖某让我跪着,说这事的来龙去脉,我说了之后他们认为不对。肖某打了我3、4个嘴巴子,后来我就顺着他的意思说的,他才让我起来。然后肖某要带我去公安局说他手里有我吸毒的视频,荆龙手里拿着一袋冰毒,把我扔进去,吓唬我说实话,问是谁指使的他们打我,没有办法,我就说郑某指使的。肖某不信就开车回他家,跟我核实这事,他又打我嘴巴子。后来他们三个又吸毒了,我在客厅待着。9月25日上午,肖某让荆龙买毒品了,他们三个吸毒的。后来荆龙跟肖某说这事不对,说我后面后人。我说没有。他们就不满意了,肖某开始打我,让我跪在大屋地上,打了我几个嘴巴子,踹我肚子7、8脚。荆龙急眼了,去厨房把菜刀拿出来了,往我脸上比划,我拿手护着脸,把我手划出血了,肖某跟荆龙说不用你,他把荆龙手里的刀拿过来,拿刀尖磕我的头,拿刀抵在我脖子上,给我的脖子划了一个小口,后来我说的话他还是不满意,他用刀把我左胳膊砍了,出了挺多血。当时是下午三时左右,我就瞎编说我后面有大哥,要找他报复,他就害怕了,荆龙拿毛巾把我出血的部位包扎上了。然后肖某又开车去北票我家楼下踩点,没有让我下车。然后23时左右,我们回朝阳,在西梁附近的医院带我去看的伤。大概9月26日6时左右,我们四人在八宝附近开的宾馆,8时肖某和李某甲走了,我和荆龙在宾馆,晚上荆龙和李某乙回家了,肖某、我和一个他的朋友在宾馆待着。9月27日肖某带我去郑某家附近找,也没找到。之后我和肖某在宾馆待着。9月28日早上,肖某给荆龙打电话让他过来,他们在车上还是聊郑某的事,直到下午16时多,肖某说你可以回家了,但不能报警,我有你吸毒视频,还有骗他钱,我想去他家取包,肖某不让取,给我放在北塔广场附近他们开车就走了的事实与证人张某的证实相互印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