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009号 原告武长海,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程少辉,男,44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郭久林,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长海诉被告程少辉、郭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长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长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武长海负担。 审 判 长 乌 日 图 审 判 员 李巴达日呼 人民陪审员 牛 春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立 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