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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长海诉被告程少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009号 原告武长海,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程少辉,男,44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郭久林,男,1958年6月4日出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009号

原告长海,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程少辉,男,44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郭久林,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海诉被告程少辉、郭久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现原告武长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长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武长海负担。

审 判 长 乌 日 图

审 判 员 李巴达日呼

人民陪审员 牛 春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立 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