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79号 原告刘春艳,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王亚芹,女,4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艳诉被告王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春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刘春艳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