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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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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于某乙等与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186号 原告于某甲,柳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于某乙,柳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于某丙,广州铁路局退休职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中为,广西众维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186号

原告于某甲,柳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于某乙,柳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于某丙,广州铁路局退休职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中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丁,广西区建五公司财务科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君禧。

委托代理人黄翠英,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诉被告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韦凤泉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3日、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素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于某甲、于某乙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覃中为、被告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郭君禧、黄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才金、段春英系三原告及被告的亲生父亲、母亲,于才金、段春英共生子女五人:(1)被告于某丁(长女)、(2)原告于某甲(次女)、(3)原告于某乙(三女)、(4)原告于某丙(四女)、(5)于章强(儿子),没有收养子女。1986年10月13日,于才金死亡,段春英一直没有再婚;1993年12月,段春英向其所在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位于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98号3栋3单元3-1号、建筑面积54.17平方米房屋的部分产权,1995年10月购买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由于母亲段春英身患××,2004年6月前其房产资料、金额61635元的11份存单、金额5000元的2本存折交由原告于某乙保管;2004年6月5日原告于某乙将所保管的母亲段春英的上述房产资料、11份存单、2份存折移交给被告保管。2010年7月13日,于章强因病死亡;2013年12月31日,段春英因病死亡。段春英死亡时,留有位于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98号3栋3单元3-1号房屋一套和66635元的存款没有分割。段春英病重住院期间原告于某乙支付了医疗、护理费3202.54元,段春英死亡后于某乙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等费用26336元。另,段春英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困难补助费24891.90元,也因被告不配合而至今未能领取。段春英死亡后,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但均因被告不配合致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由三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并平均分割母亲段春英位于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98号3栋3单元3-1号房屋;2、由三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并平均分割母亲段春英存款6663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1、郭于清护理被继承人段春英五年,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2、在本案中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3、十年来,被告为被继承人和于章强支付各项费用,已超出被继承人生前移交的款项,因此,本案不存在有66635元遗产尚未分割的问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