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15号 原告邓稳芬,女,生于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周华清,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伍丽娜,女,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稳芬诉被告周华清、伍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稳芬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伍丽娜所有的川X××众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金额以70000元为限。原告以胡家权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房屋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伍丽娜所有的川X×众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金额以7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