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16号 原告邓稳芬,女,生于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周华清,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伍丽娜,女,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稳芬诉被告周华清、伍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4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了查封,金额以70000元为限。同时,原告以胡家权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房屋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胡家权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7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