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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娜与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940号 申请执行人潘丽娜。 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5月30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940号

申请执行人潘丽娜

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5月30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5208000元,执行费534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26144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