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法定代表人:方自建。 原告恒昌个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据央求人央求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资产已查封,暂无奈处理。央求人又提供不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洪永喜 审 判 员 吴利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俞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