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84-1号 申请执行人傅项。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1600000元、逾期利息271603.56元(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从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1010元,共计1892613.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92613.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