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69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三,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保安。 被执行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昕玥,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三与被执行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6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三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6.070909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30000元,自2015年8月起每月给付张三人民币5446元,对于每月2350元的伤残津贴,因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协商处理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初字第06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