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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宁与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荔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彭海宁。 被执行人:黎光云。 申请人彭海宁与被执行人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荔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彭海宁。

被执行人:黎光云。

申请人彭海宁与被执行人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改华

审 判 员  冯瑞明

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淑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