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荔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彭海宁。 被执行人:黎光云。 申请人彭海宁与被执行人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改华 审 判 员 冯瑞明 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