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31号 原告王丽,女,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桃,男,生于1967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董福瑛,女,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张桃、董福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桃所有的位于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金额以42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桃所有的位于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金额以42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