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58号 原告占宝生,男,1978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东兴,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一层L1-20A。 被告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明顿市橙街第1209号。 原告占宝生诉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4日,原告占宝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占宝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占宝生撤回对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占宝生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温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