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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喜庆云诉被告王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57号 原告席庆云,女,197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王海龙,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王金瑞,男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57号

原告庆云,女,197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海龙,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王金瑞,男,64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张英军,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诉被告海龙、王金瑞、张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席庆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庆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庆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席庆云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