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6号 申请人井振刚,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赵玉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申请人井振刚因被申请人赵玉丽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阿勒泰市XXXXXX用品店内货物(价值110000元)及银行账户(11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井振刚已向本院提供自己名下的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井振刚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阿勒泰市XXXXXXX店内货物(价值110000元)及银行账户(110000元)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费11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戴锦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