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井振刚与赵玉丽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6号 申请人井振刚,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赵玉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申请人井振刚因被申请人赵玉丽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6号

申请人井振刚,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赵玉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申请人井振刚因被申请人赵玉丽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阿勒泰市XXXXXX用品店内货物(价值110000元)及银行账户(11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井振刚已向本院提供自己名下的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井振刚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阿勒泰市XXXXXXX店内货物(价值110000元)及银行账户(110000元)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费11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戴锦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