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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维雄与邹春华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71号 央求执行人陶维雄。 被执行人刘运玉。 被执行人邹春华。 陶维雄与刘运玉、邹春华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浏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被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71号

央求执行陶维雄。

执行人刘运玉。

被执行人邹春华

陶维雄与刘运玉、邹春华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浏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制,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运玉、邹春华生意盈余,已濒临破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且央求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