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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巧、韦健等与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880号 原告宋志巧,无业。 原告韦健,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巧诉被告韦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880号

原告宋志巧,无业。

原告韦健,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巧诉被告韦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宋志巧负担。

代理审判员  劳波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