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少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11月2日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新疆拜城县拜城镇建设路。户籍所在地民权县城关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3年9月15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87年11月5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3年3月30日在新疆拜城县被抓获,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施海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辩护人施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7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的家人在民权县城关镇车站西街与李会友及家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在李会友家院子里厮打起来,被告人丁某某用剪刀将李玉生扎伤,后又用剪刀扎住李会友胸部,造成李会友死亡。经鉴定李会友死亡原因为锐器刺穿心脏而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施海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某某构不成故意杀人罪,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真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交了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丁某某的和解协议书及收领款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家与被害人李会友家系前后邻居,且有亲戚关系。1987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的家人因在李会友家堂屋后建房,和在李会友家院西边搭售货亭发生争吵,后双方在李会友家院子里厮打起来,被告人丁某某用剪刀将李玉生的腰部右侧和右肩背侧扎伤,后又用剪刀扎住李会友胸部,造成李会友死亡。(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其家与李玉生家是前后邻居,又有亲戚。1987年10月份因其家在李玉生家房后(其家院子东南角)搭建一间小房子,被李玉生家的人给推倒了。晚上又有人踹其家的门,其父母没敢开门。第二天其坐在院子里用剪刀剪指甲,其父母去李玉生家理论房子的事情,其弟兄三个在李玉生家门口的公路上,这时李玉生就打其父亲,李会友打其母亲。其当时脑子一热,想上去把父亲解救出来,场面也很乱,其用剪刀扎李玉生,扎的啥部位记不了啦。扎了李会友一下子后,看到李会友胸口流血了,就意识到出事闯祸了,便愣那啦。这时有人喊一声,“还不赶紧走”。其就沿铁路往西货场跑了,到西货场南边一个大水坑时,把剪刀扔水坑里了。其拿的剪刀刀刃白色,有点生锈,长10公分。剪刀有两个把,一个把大,一个把小,其中一个把上有灰色的塑料套筒。 2、被害人李玉生的陈述,其家与丁再学家打架之前,丁再学家因在其家堂屋后边盖房子,没让姓丁的盖,生过气。后来,丁再学又在其院子西边搭建售货亭,因是其拉土垫的地,又没有让丁家建成吵了架。1987年10月5日打架那天,其上班到十点,放心不下就回家啦,一看好多人,丁家的人在与其家人对骂,其就参与吵,接着就打起来。在厮打中,其肩膀和腰部被人扎住了,其父李会友也被人扎住了。后来其父亲拉倒医院就死了。丁再学夫妻和他的三个儿子都参与打架啦。 3、证人李玉芳的证言,其正在印刷场上班,汤秀平给其说老丁家跟其娘家吵架嘞,就赶快回娘家了。因都是亲戚,就一直劝。到11点左右,其二哥李玉生回来就往外撵丁再学夫妻,李玉生抓住丁再学的衣袖,丁再学抓住李玉生的领子撕扯。撕扯中,丁再学的三个儿子丁立军、丁立坤、丁红杰就进院子里打开啦。李玉生被人照腰里和肩膀扎一下,这时有人喊老头不中啦。其一看,其父亲已经倒在地上了,腰里都是血。就赶紧送父亲到医院,医生一查已经去世了。 4、证人胡凤芝的证言,其在家门口打毛衣,听到院墙西边有“呼嗵”声,过去一看是丁再学在填土,其就不让丁再学填,引起了吵架。到11点多时,其丈夫李玉生回来问咋回事,就吵打起来。姓丁的三四个人打李玉生,丁某某往李玉生肩膀上扎了一刀,这时邻居有人说,人不中了,快送医院。没有到医院公公李会友就死了。 5、证人张献治的证言,丁、李两家打架那天其去拉架,看到李会友胸部被丁三扎一刀,丁三又要举刀,被其抱住弄到门外啦。其又回去拉架时,李会友就倒地上了。其与孙贵领、刘成将李会友往医院送,到法院门口李会友都不行了。 6证人管德顺的证言,李会友家与丁再学家打架,其看到丁家的一年轻孩用刀子往李会友胸部扎一下,那个年轻孩被张献治抱住了。其就喊“别打啦,出人命了”。其就找一辆架子车和邻居一块拉着李会友去医院,没到医院就不行了。 7、证人孙贵岭的证言,李会友家与丁再学家打架,其看见一个二十岁左右的人拿把刀子,刀子不明,是黑色的。李会友的手按着胸口,其就与那个人夺刀子,这时一个叫献治的人抱住了那孩子。 8、证人耿红梅的证言,证明丁再学家与李会友家打架,其看见李会友与丁三吵,丁三手里拿个刀子,是黑色的,生锈了,约十公分长。没看见丁三往李会友身上刺,一会儿李会友歪下了。 9、证人俞海莲、丁再学的证言,证明了1987年10月5日其与李会友家打架的地点和双方参与人员及打架的原因。 10、证人张祥真、李玉霞的证言,证明1987年10月5日上午丁再学家与李会友家打架,李会友被丁再学家的人打死了。 11、证人丁胜军的证言,证明自己参与打架的事实和后来听母亲说李会友是被哥哥丁立坤打死的。 12、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明打架现场情况。 13、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李会友属于他人锐器刺穿心脏而死亡,李玉生之伤为他人锐器所致,构不成重伤。 14、胡凤芝、李玉生、李玉德的辨认笔录,证明1987年10月6日民权县公安局法医尸检照片是李会友的尸体照片。 15、丁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打架现场及抛剪刀现场因城区改造已无法辨认。 1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3年9月15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3年3月30日在新疆拜城县被抓获。 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丁某某的出生时间。 19、和解协议书及收领款条,证明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