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万鸿。 被告正阳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正大路农资销售门市部。 负责人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被告正阳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正大路农资销售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