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达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412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某某达来,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4125号

原告某某,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某某达来,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达来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