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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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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文与王文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217号 原告王丽文。 被告王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文诉被告王文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文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217号

原告王丽文。

被告王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文诉被告王文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文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文负担。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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