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217号 原告王丽文。 被告王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文诉被告王文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文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文负担。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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