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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1号 原告杜某某,女,1971年4月5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4月21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1号

原告某某,女,1971年4月5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某某,男,1958年4月21日出世,法制,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回起诉,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杜某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郭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