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雁民初字第06007号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小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超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白某某、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琳君 代理审判员 石 娟 代理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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