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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岑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黎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9日以其与被告黎某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岑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岑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黎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9日以其与被告黎某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岑溪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贤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