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新荷花百货文化用品商店。 委托代理人余建郑,女,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系王宸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新荷花百货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王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龚 磊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