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岳执恢字第00242-9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新。。 法定代表人袁忠。。 被执行人袁忠。。 被执行人张爱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岳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青岛公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3月27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袁忠、张爱兰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0号1号楼1单元2805号房屋(权证号:20106255)进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格抵债,而后本院又委托青岛市产权交易所对上述房屋按第三次流拍的价格500762.88元进行变卖,变卖期满后,也无人参与竞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的保留价500762.88元进行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袁忠、张爱兰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0号1号楼1单元2805号房屋(权证号:20106255)的查封。 二、将袁忠、张爱兰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0号1号楼1单元2805号房屋(权证号:20106255)作价500762.8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 三、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辉霞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毛万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