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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炫希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837号 申请执行人陈炫希。 被执行人吴灿。 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灿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837号

申请执行人陈炫希。

执行人吴灿。

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灿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灿的银行存款3062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306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