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837号 申请执行人陈炫希。 被执行人吴灿。 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灿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灿的银行存款3062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306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