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槐执恢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新迪佳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融正五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济南新迪佳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正五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2)槐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槐执恢字第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