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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勇君,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2014年11月3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勇君,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2014年11月3日受理原告某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钦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