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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唐某,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当庭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唐某,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浪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