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56号 本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浪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