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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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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林临民初字第97号 原告秦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林,男,1967年7月19日生,系原告秦某某叔叔。 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7日生。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2015)林临民初字第97号

原告秦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林,男,1967年7月19日生,系原告秦某某叔叔。

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7日生。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林、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8日典礼,2010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当秦某甲、秦某乙二女出生三个月后,被告不间断长时间把二女留在原告家中回娘家居住,对女儿不管不顾。为维护夫妻感情,原告把三年期间的所有打工收入全交由被告,仍未能挽回感情。2012年农历5月16日下午,被告及其妹趁原告家中无人,拿走部分财物并带走长女秦某甲,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女秦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秦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1、同意离婚;2、同意子女抚养诉求;3、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每年3500元至18周岁;4、要求原告返还液晶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带茶几、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5、要求原告给付被告4年来带长女秦某甲所产生的共同债务43000元,要求原告承担43000元;6、婚后所有收入用于盖房子,两层房屋一院要求分割,平分该房屋价款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5日长女秦某甲、次女秦某乙出生,现长女秦某甲随被告生活,次女秦某乙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为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本院酌情考虑,次女秦某乙随原告生活,长女王秦某甲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理。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陪送物品:创维26寸液晶电视一台、沙发带茶几一套、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的答辩请求,该物品为被告娘家陪送的个人物品,原告应予返还。对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层房屋一院价款50000元的答辩请求,因该房屋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抚养长女产生债务43000元的答辩请求,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长女秦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秦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陪送物品:创维液晶电视一台、沙发带茶几一套、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答辩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志强

审 判 员  王德周

人民陪审员  闫改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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