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631号 原告:龙某。 被告:黄某。 原告龙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以为,经审查,本案原告龙某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631号

原告:龙某

被告:黄某

原告龙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以为,经审查,本案原告龙某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台临民初字第1399号。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裁定:本案按撤诉解决。现原告龙某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且其未提供证据以证实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合乎受理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采纳起诉。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采纳原告龙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俞高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