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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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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甲与龙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乙,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被控盗窃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乙、被告人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经共谋后,驾驶摩托车从漳州市区到平和县小溪镇,后进入沿街店铺,由龙某乙以要购买衣物为由吸引店员注意,龙某乙乘机盗走店员的手机,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31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13日10时左右,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窜入东大路文辉男装店内,盗走被害人黄某甲放在店内熨斗台上的苹果5代白色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15年5月13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窜入长安路诺贝牛仔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放置在店内桌子上的三星I9500型白色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30元。

2015年5月1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窜到平和县文峰镇欲再次实施盗窃,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被盗的手机被当场缴获,现已归还失主。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缴获的手机等物证,被害人李某、黄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资料等为证据。指控龙某甲、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龙某甲否认参与盗窃,辩解其受龙某乙的雇请,载其到平和县城找工作。

被告人龙某乙辩解在平和县盗窃手机的事都是其一人所为,否认龙某甲参与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经共谋后,驾驶摩托车从漳州市区到平和县小溪镇,后进入沿街店铺,由龙某乙以要购买衣物为由吸引店员注意,龙某乙乘机盗走店员的手机,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31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13日10时左右,龙某甲、龙某乙进入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文辉男装店内,盗走被害人黄某甲放在熨斗台上的苹果5代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还被害人。

2.2015年5月13日10时20分许,龙某甲、龙某乙进入平和县小溪镇长安路诺贝牛仔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放在桌子上的三星I9500型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30元;案发后,手机已还被害人。

同日11时20分许,龙某甲、龙某乙驾驶摩托车往漳州方向行驶,在平和县文峰镇快乐宝贝婴幼儿用品店欲再次实施盗窃,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盗窃的二部手机被当场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5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向龙某乙扣押苹果5代手机、三星GT-I9500手机各一部、双健牌摩托车一辆、银灰色安全头盔一个、红色长袖衣服一件、浅绿色T恤衫一件;向龙某甲扣押三星手机一部、银灰色安全帽一个。

2.指认现场笔录,证实龙某乙对盗窃文辉男装店里苹果手机、盗窃诺贝牛仔店内三星手机的现场、对在文峰镇镇区大榕树路段丢弃衣服及安全头盔的现场、对藏匿浅绿色T恤衫的位置等予以指认。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文辉男装店、平和县小溪镇长安路诺贝牛仔店、平和县文峰镇快乐宝贝婴幼儿用品店及现场基本情况。

4.证人林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3日11时许,其在文峰镇快乐宝贝儿童用品店看店,两个戴银灰色头盔的男子从一辆男式摩托车下来,其中穿米黄色长裤的男子到摆放衣服的店面,向其询问童装的款式价格。穿灰色格子裤的男子走到摆放奶粉的店面。店外有个男子(便衣警察)边打电话边看这两个男子。一会儿,这两个男子离店走到摩托车旁边,穿灰色格子裤的男子发动摩托车准备离开,便衣警察上前将摩托车钥匙拔下,这个男子朝漳州方向奔跑,另一个男子拿出车钥匙发动摩托车朝漳州方向逃跑。后来,穿灰格子裤子的男子被警察抓住。林某甲指认出龙某甲是在奶粉店里摆弄玩具的男子、龙某乙是还价买衣服的男子。

5.证人龙某丙、何某的证言,其二人证实自小认识龙某甲、龙某乙。2015年5月10日左右,龙某甲打电话问何某在漳州找工作的事,一天后,龙某甲骑太子摩托车载龙某乙从广东佛山来访,龙某甲、龙某乙和其二人一起吃完午饭后离开。

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2015年5月13日10时20分左右,其将三星I9500手机放在平和县小溪镇长安路诺贝牛仔店的柜台上,接待两个说普通话(外地口音)的男子。其中穿卡其色裤子男子站在靠近门的位置让其帮忙挑衣服,另一个男子拿了件衣服边看边往店里走、靠近柜台。靠近柜台的男子突然说不试穿要离开,其感觉不对劲,发现手机不见时,这两个男子已经骑太子型摩托车离开,其马上借手机打电话报警。李某辨认龙某甲是试衣服并走到柜台的男子、龙某乙是让其帮忙挑衣服的男子。

7.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2015年5月13日9时30分左右,其将白色苹果5代手机放在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街文辉男装店熨烫衣服的桌子上。两个男子驾驶一辆太子摩托车到门口,戴安全帽进入店内,穿绿色短袖上衣的男子叫其帮他挑选衣服,穿红色长袖上衣的男子在店里走动。其忙着为那男子介绍服装,没注意另一个男子,后来那男子嫌衣服贵就和另一个男子离开。约5分钟后,其发现苹果5手机不见就报警。两个男子都说普通话,外地口音。黄某甲辨认出试衣服并还价的男子是龙某乙、在店里走动看衣服的是龙某甲。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