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63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利,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文旭,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万利与被执行人陈文旭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文旭分两期于2015年2月18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万利借款人民币6万元。因被执行人陈文旭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万利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陈文旭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王晓军 执行员 唐晓春执行员张立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