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磊,该医院院长。 负责人李凤举,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滑县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保险合同相对双方是滑县人民医院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原告滑县人民医院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属主体错误,且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和仲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0元,退还原告滑县人民医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巧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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