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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潜伏期长 “蝇贪蚁贪”不容忽视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淑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5
摘要:原标题: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增幅快潜伏期长 镇里建敬老院分院,民政所所长韩某却认为这是个“挣钱”的机会,便通过用虚假工程票据入账等方式,冒领专项资金14万余元。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全市民政系统福利机构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情况展开职务犯罪预
  原标题: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增幅快潜伏期长

  镇里建敬老院分院,民政所所长韩某却认为这是个“挣钱”的机会,便通过用虚假工程票据入账等方式,冒领专项资金14万余元。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全市民政系统福利机构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情况展开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时,发现韩某所在的民政所账目资金管理混乱,存在职务犯罪重大隐患,遂将发现的线索移交反贪局立案侦查,韩某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另一名民政所所长陈某因虚报冒领政府下拨的低保款、扶优款等补助资金5.6万余元,也被新密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新密市检察院近日出炉的对全市近三年来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结果显示,民生领域发案比例高、增幅快,且潜伏期较长。

  “我们突出查办惠农扶贫、征地拆迁、环保、医疗卫生等涉及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5件28人,占立案人数总数的28%。”新密市检察院代检察长李俊华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结果还显示,潜伏期在5年以内的案件居多,占全部案件的62.82%,尤其是贪污犯罪案件,潜伏期较长;潜伏期在5至10年的案件涉及11人,占全部案件的14.1%;潜伏期在10年以上的案件涉及4人,占全部案件的5.1%。

  不法分子盯上专项补贴资金

  案卷显示:新密市白寨镇民政所原所长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韦某共同预谋,将民政专项资金40万元借给韦某的朋友段某用于企业经营。

  在新密市畜牧局原局长赵某贪污、受贿窝案中,赵某在工程承接、畜牧公司申报专项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10.6万元;李某在担任副局长期间,利用经手大量上级下拨给各个养殖场进行补贴的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事前或事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13.9万元。

  上述涉案人员都有一个便利条件: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

  新密市检察院调查发现,近年来,中央财政下拨到地方的专项补贴资金种类繁多,包括扶贫开发、农林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科教卫生等,覆盖面很广,具有突出的民生调控性,是实现资源分配、关注困难群体的重要资金,个别不法分子将该项资金视为眼中的“唐僧肉”“蛋糕”,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不法分子利用管理专项资金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等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或利用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监管乏力的漏洞,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为利益相关人通过专项资金的审批、谋取更大额度资金或透露重要信息,从而收受或索取好处费。”新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孙顺章分析说。

  孙顺章认为,不法分子贪占、挪用民生领域专项资金的行为之所以得逞,与下列原因有关:

  资金管理机制缺失或在落实中走样,对资金扶持对象、专款专用账户缺少动态管理;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下拨等工作监督不及时、不到位,财务管理监督不到位,内部审计纪检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部分不良中介人员作为腐败掮客,成为行贿受贿的桥梁,在专项资金的分配中,瓜分了大量国有资产,成为侵吞、占有国有资产的工具,导致政策的导向作用大打折扣;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申请者对资金管理人员存在利益诉求。

  “蝇贪蚁贪”现象不容忽视

  乡镇水保站站长、国土资源所所长、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民组长……这些乡村基层人员与群众打交道最多,上级惠民资金的发放都需要他们来帮助做最基础的工作,在他们身上存在的“小官大贪”“蝇贪蚁贪”现象却时有发生。

  新密市水务局水保站原站长赵某伙同梁某将22.5万元据为己有;大隗镇国土资源所原所长霍富国,先后两次以经费不足为由共向镇政府申请经费11万元,以收入不记账方法据为己有;城关镇甘寨村七组组长钱松坡,为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照顾,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拆迁工作人员行贿3.1万元。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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