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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罗书臻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3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1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六起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执行局法官刘慧卓介绍了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 玲主持通气会。

  据了解,在今天公布的六起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手段多样。在追诉程序上,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在刑事责任主体上,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吴少军介绍说,人民法院区别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实刑或者缓刑,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打击效果。

  吴少军介绍说,当前,我国刑法关于打击拒执行为的罪名主要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相关联的罪名有妨碍公务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拒执罪,但随着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多样化,需要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准确打击,比如被执行人在立案执行前转移财产的,很难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其转移的是法院查、冻、扣财产,则可以直接以非法处置查、冻、扣的财产罪予以处罚。在今天公布的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单位犯罪,即单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目前实践中对单位进行处罚的还不多。在今天公布的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中,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吴少军表示,该案是对单位犯罪提起自诉的案件,对打击单位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吴少军表示,打击拒执罪,是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制裁抗拒执行的行为,让拒执罪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同时要注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要严格适用法律,不得突破程序性规定或者扩大适用范围,适当把握量刑尺度,同时,要要积极利用拒执自诉追诉程序,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罗书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