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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刑法学派·刑法解释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1
摘要:(4)黑格尔(Hegel,1770-1831),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构筑了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并且根据这个体系提出自己对犯罪和刑罚的看法,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不法行为,是对法律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这种犯罪的

(4)黑格尔(Hegel,1770-1831),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构筑了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并且根据这个体系提出自己对犯罪和刑罚的看法,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不法行为,是对法律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这种犯罪的再否定,以恢复法律的效力。他认为人具有意志的自由,国家动用刑罚处罚他正是唤醒他的这种意志的自由,尊重他理性的存在。他认为犯罪与刑罚在数量上不可能对等,犯罪的无限性和刑罚的有限性决定了犯罪和刑罚只能在价值上对等,为此,他提出了等价报应论(相当于经济学中的物-货币的交易!)。

(5)边沁(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思想家,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他认为苦和乐是人类的主宰,避苦求乐是人类的本能和人生的目的,立法者应该根据人类的本能来制定法律,为了预防一个犯罪,刑罚这种抑制动机必须超过犯罪这种诱惑动机。他根据这个原理还系统设计了一个庞大的预防犯罪计划。

2、后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

(1)宾丁(Binding,1841-1920),德国刑法学家。他受到实证法学的影响,提出了刑法规范论,认为应该区分刑法规范和刑罚法规,犯罪是符合刑法法规,但却是违背了刑法规范(命令和禁止)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规范的违反,而所谓规范就是国家将自己所期待的意思内容传达给国家机关和国民,以期待实现国家目的。他是一位法律报应主义者,认为刑罚的轻重应该和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毕克麦耶(Birkmeyer,1847-1920),德国刑法学家。他认为国家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犯罪是对法秩序的侵害,对犯罪的惩罚是国家和权利和义务。刑罚是报应和正义的混合体,是正义和报应的完美结合,动用刑罚既实现了刑罚报应功能,又使正义得到伸张。要区分刑罚和保安处分,前者是对已然犯罪的惩处,而后者则是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不具有报应的性质。

(3)贝林格(Beling,1866-1932),迈耶(Maeyer,1875-1923),麦兹格(Mezger,1884-1962),这三位都是德国刑法学家,后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们的主要贡献主要在于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行为。从构成要件是客观的、记述的犯罪类型,到认为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同时具有规范、价值的内容,都是他们研究的成果。他们认为一个行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那么同时可以推定具有违法。他们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各个领域都做出了深刻的探讨,构建了具有不断排除的、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

(四)刑事实证学派(新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当时整个社会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对立日趋严重,都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袭来,失业者剧增,各种犯罪现象尤其是累犯、常习犯、惯犯日益泛滥,传统的古典学派的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犯罪问题。

这个学派包括由意大利的龙布罗梭以及其追随者菲利(后转入刑事社会学派)、加罗法洛所创立的刑事人类学派(意大利学派)和菲利李斯特等人所创立的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

(1)龙布罗梭(Lombroso,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1876年发表了其著名的《犯罪人论》,书中,他采用实证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生物学、病理学研究,并动手对死刑犯的尸体进行解剖,发现了隔代遗传的特征,认为犯罪并不是个人意志自由的结果,而是受先天身体素质,遗传基因的影响,破天荒地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认为对于这些人要么进行肉体的消灭,要么进行社会隔离,事先采取保安处分,以预防他们犯罪。他的理论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后来也对自己的理论不断修正。但是,他开创学近代犯罪学的研究,引入了刑法学研究的新方法,即实证、调查研究的方法,扭转了刑法学研究的走向。

(2)加罗法洛(Garofalo,1852-1934),他是龙布罗梭的学生,继承和发扬了龙的研究成果。他侧重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的原因,认为以前刑法研究的犯罪仅具有形式意义,认为应该对犯罪进行实质的研究,第一次使用了“犯罪学”的概念,提出了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认为应该根据客观行为的轻重以及自身的社会危险性对犯罪人进行隔离和改善。

2、刑事社会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

(1)李斯特(List,1851-1919),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新派的创始人和集大成者,学派之争时新派的旗手和主将。主要刑法思想:①在解释犯罪的原因上,他认为犯罪既有个人的原因,又有社会的原因,建立了犯罪原因二元论的理论;②在刑事政策的问题上,认为治理犯罪的最好方法是采取有效的社会政策,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③在刑法的评价上,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批判旧派的行为主义(客观主义),倡导行为人主义(主观主义),提出“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口号;④在刑罚的目的上,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人的一种事后报复,而是为了教育罪犯、预防他重新犯罪(特殊预防)、防卫社会,在这一点上,刑罚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2)菲利(Ferri,1856-1929),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菲利的刑法思想早期受龙布罗梭的影响较深,后期转为社会学派。他于1884年发表了《犯罪社会学》。主要刑法思想:①在犯罪的原因上,提出犯罪的原因既有人类学的原因,又有物理(环境)的以及社会的原因,纠正了新派早期一些极端的观点;②在犯罪与社会的关系上,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与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犯罪总量,提出了“犯罪饱和”的理论;③在刑罚的目的上,认为刑罚是为了教育、改善犯罪人(教育刑),以防卫社会的安全和秩序;④在刑事责任上,坚持社会责任论,认为刑罚是犯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⑤在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上,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一样,都是为了预防犯罪人犯罪。认为应该将犯罪人应该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采取不同的教育、矫正措施,倡导刑罚的个别化。

四、两派刑法思想的比较

刑法的学派之争主要在后期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展开,毕克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旗手和主将,李斯特则是新派的主要领军人物,两派刑法思想经过长达20年的论争,后来随着李斯特(1919年)、毕克麦耶(1920年)的先后去世而归于沉寂,两派长时间的争论,各自在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也逐渐趋于折中和调和,但是,两派的理论立足点上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1、在理论基础上的比较

(1)两派在人性论上的不同:理性人和经验人

两派对人性的假设不同,旧派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有理性的,都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其行为的,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新派则相反,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之中的人,人的行为受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被决定的。

(2)两派在方法论上的不同: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