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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刑法学派·刑法解释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1
摘要:刑法教学·刑法学派·刑法解释 一、刑法学派与刑法教学 在德国、日本刑法学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刑事古典学派(前期与后期)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学派之争。虽然两派之争的结果是不断走向融合,但这种学派之争极大地促进了德国、日本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因

刑法教学·刑法学派·刑法解释


一、刑法学派与刑法教学

在德国、日本刑法学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刑事古典学派(前期与后期)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学派之争。虽然两派之争的结果是不断走向融合,但这种学派之争极大地促进了德国、日本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因此,在德国、日本的刑法教科书中,都有设置专章来介绍刑法学派。

但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教科书中,除张明楷教授等极少数学者所著的刑法教科书外,大多没有设置专章来介绍刑法学派,这与德国、日本的刑法教科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许多刑法教师在刑法教学课堂上,几乎不去阐述和介绍刑法学派,直接制约了学生思考刑法问题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方法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在刑法教学中,大力倡导讲授和介绍刑法学派。

1、介绍刑法学派有利于培养学派之争的力量。我国未来要形成刑法学派之争,就要开课堂上传播刑法学派的思想,给学生灌输刑法学派的理念,为中国未来刑法学派的产生培养主力军。在课堂上,也许有许多学生对那么多陌生的刑法学家及其思想还不能一时的领会,但从他们的眼神中,笔者也看到了他们的兴趣:刑法怎么还有这么多的思想?我怎么不知道啊?从而为他们思考刑法的问题打开了一片广阔的空间。

2、介绍刑法学派有利于培养学生思考刑法问题的方法。也许有人会说,这无非是在学生白纸般的脑袋里灌输一种混乱的思想,会影响到他们今后司法实践的判断。对此大可不必担心。这种思想的介绍和灌输,如果能够使得他们的思想产生了某种“混乱”和迷茫,这正是教育的效果,这说明教育开始给他们一种启蒙自我的力量,从而发现了自己存在,发现自己是一个具有思想和思维的主体,能够运用自己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来进行法律判断,这样就在无形当中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基本“套路”。

3、介绍刑法学派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不同的刑法学派具有不同的刑法理念。例如,刑法到底是侧重保护社会秩序(社会本位),还是侧重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个人主义),犯罪到底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还是社会和个人所决定的,刑法对犯罪的评价到底是立足于外在的行为表现,还是立足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恶性,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到底是为自己承担,还是为社会承担,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到底是报应,还是预防,死刑到底应当废除,还是应当保留,这些不同的判断都与刑法学派有着密切的关联。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们,基于不同的刑法立场,都会作出自己的判断。例如,在一个转型期的社会,人心思定,更多的是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就会倾向于刑事实证学派,而在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自由显得无比珍贵,也许就会倾向于刑事古典学派。

4、介绍刑法学派有利于培养学生解释法律的方法。因为刑法学派意识是思考刑法问题的一个支点,也是研究刑法问题的根基。在许多具体的刑法问题上,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观点,归根到底在于我们思考问题的基本立场不同。而刑法解释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立场的选择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采取的解释方法以及得出的解释结论往往不同。毕竟,法律的解释不是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或者正义的判断,解释结论的对立背后是因为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刑法观的不同。没有学派,就没有立场,也就失去了思考的方向。因此,要培养学生解释刑法的方法,就必须介绍刑法学派思想。

二、刑法学派与刑法解释

那么,为什么要在刑法教学中花费那么多的课时来介绍刑法学派呢?那是因为刑法学派意识是我们思考刑法问题的一个支点,也是我们研究刑法问题的根基,因为在许多具体的刑法问题上,之所以会坚持不同的观点,归根到底在于我们思考问题的基本立场不同。而刑法解释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立场的选择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采取的解释方法以及得出的解释结论往往不同。毕竟,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法律的解释不是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或者正义的判断,解释结论的对立背后是因为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刑法观的不同。在刑法视野中,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的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即立法:正义理念+生活事实→刑法规范(模型),司法:生活事实+刑法规范→刑事判决(实践)。因此,法律解释者(学者、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不仅心中应当永远充满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而且应该知道的思考问题的立场和根基。没有立场,等于失去了思考的方向,没有立场等于无法表达自己的法律态度。因此,要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刑法价值观,就必须介绍刑法学派思想。

三、刑法学派的基本内容

一个国家为什么有权力惩罚犯罪?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刑罚?作为刑罚评价对象的到底是表现为外部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应受处罚的到底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近代西方国家不同的刑法学流派,即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

(一)中世纪的刑法

欧洲中世纪刑法受宗教的强烈影响,异端裁判所任意对持不同政见者施以残酷的刑罚,其时的刑法具有四个特征:神学性、身份性、残酷性以及擅断性。后来由于市民生活逐渐提高,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得到普及,刑法开始接受启蒙思想的“启蒙”。

(二)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

1、启蒙时期刑法思想产生的背景

什么是启蒙?1784年康德经撰写过一篇同名的论文指出,启蒙是“基于人类由于自身的责任尚不成熟的现实提出来的”,“鼓足自我使用悟性的武器”,便是“启蒙的标语”。一般认为,所谓启蒙,意味着人类运用自己的悟性进行理性的判断。启蒙主义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个人从中世纪的教会束缚中获得自由,并形成建立在宽容和人道基础上的批判自由。历史上的启蒙时代从笛卡儿肇始,刑法史的启蒙时代则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开始,直到费尔巴哈刑法理论的形成。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对封建刑法的否定,但是,封建刑法有哪些基本特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2)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之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和轻重。

(4)残酷性,是指刑罚方法异常残酷,包含着大量的死刑和身体刑,就是死刑也有多种执行方法。

2、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