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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偿债:挥向执行难的一记“重拳”_法苑微雨(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苑微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4
摘要:1 、适用条件的限制。被执行人不履行确定债务,系处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履行意愿或者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的,体现在无正当职业的,有劳动能力而拒不提供劳动,故意拖延或逃避债务。 2 、适用程序限制。法院

1、适用条件的限制。被执行人不履行确定债务,系处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履行意愿或者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的,体现在无正当职业的,有劳动能力而拒不提供劳动,故意拖延或逃避债务。

2、适用程序限制。法院依职权强制劳务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在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常规执行措施之后,需要穷尽现代化的执行联动措施,达到可以作出司法拘留措施的条件下实施。作为一种既达到惩处老赖彰显司法权威,又能清偿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双赢举措。

3、劳务种类限制。劳务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被执行人用劳务抵债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但其所提供的劳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有违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强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不合法,有违社会公德的劳务。

4、劳动权保障。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强制劳务应当明确被执行人的必要休息时间,正常的工作制度及被执行人维持正常生活或基本生产经营的必要费用。在保障被执行人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之外,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直接提存在其在法院设置的个人劳动账户,根据工作时间长短,提取劳动报酬用于清偿债务。同时法院作为执行机构,要密切监督提供劳务过程,防止出现侵犯一方当事人尤其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被执行人权益的事情,确保提供劳务的长期性、稳定性。

5、第三方用工单位的监督。强制劳务的用工单位必须经过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备案的劳动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企业,由中院以上招标备案,必须是社会信用良好,劳资关系融洽的单位,为适用被执行人的自身能力状况,可以由被执行人选择适应自身情况的劳务服务单位。

6、执行保障。被执行人一旦被法院裁定强制劳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第三方用工单位报到,遵守第三方劳动规章制度,存在旷工、脱逃等故意逃避劳务的行为应视为拒不履行法院裁定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按拒执罪处理。

当前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到社会诚信体系和谐社会的构建,治理执行难不能靠喊口号、定步子,更需要司法从业者融合社会各种力量集思广益,共同合力。“劳务偿债”有助于打开“债务链”、“死债”的执行僵局,同时亦可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无疑是挥向执行难的一记“重拳”。本文关于劳务偿债的思考尚未成熟,只是作为一个课题提出来,需要在执行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和总结。借此希望广大司法从业者能够逐步完善,研究执行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式,真正让劳务偿债落到实处,而非抱之以鄙夷,弃之如敝履。

                                 

责任编辑:法苑微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