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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设置的制度需求——从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律监督说起_心境幽谷(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心境幽谷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9
摘要:违法渎职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违法渎职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高检会[2014]4号)提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因为,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放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完全不能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不设立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规定》时也许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暂由”的表述蕴含着更深层的信息。“暂由”意味着不是长久之计,而是权宜之计。表述为“暂由”要比表述为“由”高明的多:

一是空出了回旋余地。既然是“暂由”那就有调整的可能性,如果将来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安排给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可以去掉“暂”,这种调整不会招来非议,因为“暂由”的规定明确了制度变迁的预期。

二是预留了制度接口。最高人民法院似乎预见到可能要设立巡回检察厅,而一旦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的理由就不存在了,如此规定就不合理,也不应该再有本部审理或办理,这时就可以将此类案件从由本部审理或办理的案件中剔除,调整为由巡回法庭审理。

三是便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抗诉的同时也便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尚未设立时,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每次抗诉就需要从本部派员出庭,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则可以避免由此引来不便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疑,在客观上方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降低了抗诉成本的表述方式的同时,也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声誉,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检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体现,因此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效用函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虽然我们愿意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每一位法官都会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愿意相信他们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但制度的设置需要考虑到任何的可能性,扎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更可靠的保障司法公正。如果巡回检察厅不与巡回法庭对应设置,不仅不便于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也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因为当事人享受到巡回法庭带来的诉讼便利的同时,就会遭遇寻求法律监督的不便利,这将导致当事人在违法渎职或者不作为行为侵犯其诉讼权利时,难以方便快捷的就近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监督,从而获得及时的救济。这意味着,设立巡回监察厅,既是强化司法权监督与制约的需要,也是降低司法成本的需要,实际上,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承担了很多办案之外的工作——涉诉信访——一个离不开就近法律监督的领域。

                                      原载微信公众号“法学笔记”

责任编辑:心境幽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