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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法律对话:“网约车的法律规制”_网络法探索者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络法律研究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7
摘要:2016 年11月10日 晚,“互联网与法律对话”系列沙龙第二十四期“论网约车的法律规制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 本次沙龙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与会嘉宾有: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

2016年11月10日晚,“互联网与法律对话”系列沙龙第二十四期“论网约车法律规制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
 本次沙龙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与会嘉宾有: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刘金瑞副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胡钢秘书长,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杨安进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振中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法制日报记者王开广。该沙龙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董宇明同学担任主讲人,此外,部分对此话题感兴趣的律师、学者和同学也应邀参加。

 【研讨背景】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简称。Uber、滴滴等网约车,人们耳熟能详。然而在以高效便捷提高城市出行效率的同时,各种乱象横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对于网约车的监管难问题,各大媒体频繁报道,专家学者研讨会也频繁见诸报端。
   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7月28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2016年11月1日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2016年10月份以来,北京、上海等地方城市相继出台网约车新规。
 随着各地新规的施行,对于新规中车主户籍、车牌归属地、排量等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

 【与会专家意见】
   刘金瑞研究员:
 
刘金瑞研究员认为网约车的法律规制问题,并不是支持和不支持、非黑即白的问题。针对各地网约车新政,刘研究员提出了“三点观察判断”:

滴滴虚假繁荣的泡沫已经破裂。之前大家对滴滴的支持,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滴滴解决打车难和打车贵的问题。现在看来所谓解决打车难的问题其实忽略了市场管制的必要。滴滴专车模式冲击了出租车特许经营市场,也增加了后面拥堵等等问题的出现;打车贵的问题,现在它开始大幅收费、收割用户。因此这两个优势也没了,其虚假的繁荣泡沫已经破裂。

经营性网约车不是共享经济。首先要明确“共享经济”的概念,“共享出行”是指顺风车和拼车模式,就是七月份暂行办法所界定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但网约车暂行办法却将顺风车和拼车排出去了,经营性网约车并不是共享经济。

各地新规是新政不完善的必然结果。七月份新政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分析这个问题,刘研究员建议回到问题的起点上。出租车为什么要监管?监管的必要性在哪儿?如果这个必要性在之前是成立的,现在是否就不成立的呢?如果这种必要性成立的话,我们是不是应当坚持当时的规则?对此,他认为,规制出租车市场的原因在于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维护公平竞争、信息不对称、随机消费的局限等等。出租车市场很特别,不管制市场会失灵,管制多了监管会失灵。刘研究员对此举出了国内外的例证,如纽约等大城市出租车市场,北京1991年开放出租车市场引发的问题等。他指出,管制失灵会导致打车难、出租车劳工矛盾,服务水平低下等问题的出现。

随后,刘研究员对将来的网约车出路提出了“五点完善建议”:
 第一,网约车倒逼出租车市场改革,政府应该创新监管理念,探索法治化治理之路;
 第二,统一设计出租车和网约车的监管框架,巡游出租车和非巡游网约车的划分是无效的;
 第三,要确定与网络打车平台相适应的平台责任,承运人责任对平台来说过重;
 第四,要承认不同地区出租车市场监管的差异性,不能一刀切;
 第五,创新监管手段,构建交通大数据监管平台来解决城市交通难题。
 胡钢秘书长:
 胡钢秘书长认为,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令第412号等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充分;这也是遵循国发〔2016〕30号文对看得准的“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新业态量身定制监管的典范,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理念。部分特大城市要求实行本地户籍司机和本地登记汽车做法,分别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有关“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也分别在多宗案件中判决认定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网约车”司法被行政罚款等合法。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公布施行,相关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充分履行承运人和网络运营者的双重法定职责,创新服务,融合发展,公平竞争,以切实维护乘客和司机的合法权益,增进消费者和劳动者的福祉。
 杨安进律师:
 杨安进律师以自己在北京西站排队等出租车的亲身经历为切入点谈自己对目前出租车和网约车的看法。他认为,打车出行是一个人最基本、最朴素的需求,现在网约车帮助我们更加实惠、便捷地实现这一愿望,便不应该轻易被视为违法行为。他指出,如果人们日常出行的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便说明这个行业竞争不充分、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或行政的手段干预过多。杨律师直面公共服务中的现实问题,提出应使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也应加入平等的竞争行列。在谈及北京市出台的严格限制“非京籍”专车司机在京营运的问题上,他鲜明地指出,这是强制现在的人来承担过去的发展过程中造成的问题,是将权利依附于户籍的传统思维。另外,在对车型限制上,网约车规定实际上是鼓励中大型排量汽车,这与之前节能环保政策中限制中大型排量汽车的政策明显冲突。
基于以上观点,杨安进律师随后呼吁,网约车这种新生事物的发展可以作为改革试验的一个过程,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现问题,发掘其优势,以真正做到兴利除弊,真正以百姓的福祉为政策的归依;让市场来决定是否应该限制网约车的数量。最后,杨律师提出了“网约车行业目前是否存在行政垄断”的问题,并和在座学者、同学进行了探讨。
 黄振中教授:
 黄振中教授针对该问题谈了他自己的一些看法,娓娓道来又不失其深度。黄教授指出,现阶段个别网约车平台要权、要利但不要责任,完全忽视了责、权、利的平衡。对此一些城市出台的网约车规制方法,应该从合理性、广大群众的利益、可操作性等方面考量。黄教授还指出,要辩证地看待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趋势与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之间的联系,问题的产生不可避免,重点是应明确责任归属,不是一味的归责于网约车。我们要避免因为害怕问题就因噎废食而不去接触问题。最后黄振中教授强调,既然搞市场经济,就要大胆放开,给市场主体以自主性,政府的手和法律的手都要伸得短些,避免使用法律管制却越管越乱。在网约车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规制应该建立在整个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础上。
 刘德良教授:
 
刘德良教授最后作了简短而有力的总结发言。他指出,网约车这一问题涉及面很广,包括经济、法律、社会等各个方面,讨论规制网约车措施的合法性现实意义不大,作为理论研究,应该立足长远。很多改革和创新初期,都会打破既有的利益关系,会出现与既有的法律相悖问题。因此,如果以既有立法来衡量和评价改革和创新是否合法,不仅其意义不大,而且还会扼杀改革和创新。因此,我们在研究创新和改革问题时,应该跳出有关合法性问题的辩论,把它放在一个更加长远的维度上予以审视。对于网约车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出租车行业的管制改革问题,我们应该遵循同样的道理。对此,刘教授提出了网约车问题的立法监管应该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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