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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法律对话:“网约车的法律规制”_网络法探索者(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络法律研究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7
摘要:首先,应该坚持利益平衡与一体化规制的指导思想。所谓的利益平衡,是指出租车行业涉及到司机、乘客、平台、承租人等诸多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立法应该综合考虑不同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而不能有所偏颇。

首先,应该坚持利益平衡与一体化规制的指导思想。所谓的利益平衡,是指出租车行业涉及到司机、乘客、平台、承租人等诸多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立法应该综合考虑不同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而不能有所偏颇。所谓的一体化规制,是指对于出租车辆和运营模式的规制,不应区别化对待,网约车、传统出租车或是顺风车等应进行一体化规制,其中的不同的运营主体、乘客利益在立法时都应该进行考量。传统出租车行业和规范存在很多问题,网约车的出现倒逼出租车行业改革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修改与完善。在此之际,未来的立法应该秉持传统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乃至未来其他新型商业模式一体化规制的指导思想。在此指导思想下,未来立方根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鼓励创新和发展原则。刘教授指出,现阶段立法过于死板,通常是强加给市场主体某一固定角色,这是极为不利的。刘教授认为,在立法时,可以将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居间人、承运人或其他即将会出现的角色,由营运者自主选择,如首汽等采用“互联网+出租车”的模式,滴滴更乐于充当居间人的角色等等,在立法时都应予以尊重,而不是强求一律充当承运人。网约车新规的出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乘客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此,立法上不妨大胆探索,用其他方式加以实现,如建立司机准入制度、司机黑名单制度、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等制度来实现保障乘客安全的立法目的,而不是如现今般较为死板的立法模式。二是公平竞争、市场选择原则。目前,各地都对车辆本身的排气量、档次、舒适度等方面作出限制。显然,这些本来应该由市场主体自己通过市场选择来确定的内容,政府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规律,也与我国目前改革精神相悖。同时,这种做法也是以保护传统出租车行业为出发点所作出的制度安排。我们知道,在传统出租车领域,既有一般的出租车,也有豪华出租车。至于选乘什么样的车型(类),完全应该有市场决定,而不应该由政府通过所谓的立法来确定。另外,户籍限制不应该成为各地规章的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各地城市交通拥堵情况要求网约车必须是本地牌照的车辆。最后,刘教授勉励在座的同学,学术研究中,面对问题,要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写自己的东西,切忌沦为已有观点的附庸。

沙龙期间,各位专家、教授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现场气氛热烈、有序而又不失理性观察,与会学者、律师和学生均积极发表观点、认真记录,就网约车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沙龙简介】
 “互联网与法律对话”系列学术沙龙依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主办,关注与研究互联网领域的法学问题,为广大师生及互联网领域专家学者搭建学术交流的平台。了解更多互联网法律前沿热点和沙龙活动请访问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网站( ),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网站( )。

责任编辑:网络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