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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吴思《潜规则》为材料的分析(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0
摘要:总而言之,通过对背景因素以及过程分析,可以深刻理解论资排辈宪政制度的形成、最终演变为帝国宪政制度的一个最佳平衡点;它支撑了整个中华帝国的秦汉体制几千年的发展——当然,这一背景以及过程分析不仅仅适合这

总而言之,通过对背景因素以及过程分析,可以深刻理解论资排辈宪政制度的形成、最终演变为帝国宪政制度的一个最佳平衡点;它支撑了整个中华帝国的秦汉体制几千年的发展——当然,这一背景以及过程分析不仅仅适合这里的论资排辈,也适合前面分析的新官堕落、晏氏转型与摆平违规者。当然在每一个王朝末年,那些权力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权力国民的权利,在逐鹿中原时,要取得天下则必须不拘一格吸收人才,不会再论资排辈,但是一旦目标达到,故态复萌。

四、被“忽视”的另外一面:“宪政”制度以及具体制度背景的再分析

通过上面对吴思《潜规则》提供的材料与观点的重组,通过现代宪政制度视野的分析,现在可以总结为:

在传统中华帝国“宪政”体制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占据绝对优势,公民权利在这一运动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只是当在王朝轮回时,公民的权利反抗权——属于一次性的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才是真正有效的;而且在博弈的过程中,公民可以得到第一等公平,甚至超第一等公平的权利,比如说不纳粮、均贫富等。不过,在博弈的结果上,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新的发展与演化,即只是将权力重新分配给了新王朝的大臣,旧大臣在名义上消失了,他们继续着前面宪政制度的运行,国民的权利不再是第一等公平,而是最多第二等公平的权利。

在这一宏观的“宪政”体制下,又形成了三种具体的宪政制度,依次为新官堕落与晏氏转型、摆平违规者、论资排辈——它们是在权利缺席时形成的具体“宪政”制度,而且属于帝国平常时期的“宪政”体制,而不是只是在动乱时期才出现的临时性的制度(当然,如果是临时性的就不属于宪政制度了)。

在我看来,吴思先生的《潜规则》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冲击力在于,重新解读中国历史,给予了我们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又一视角,并通过对历史上的具体历史“故事”、日常生活中的事例的解读,让我们感受到了传统中国的子民的确生活在一个“悲惨世界”之中,甚至正如一位19世纪的英国人所说,“做十九世纪的中国人是一个灾难[17]”。

然而,它更多表现为一种感性认识,能够让我们感受到中国传统的制度、甚至文化有问题,但是到底是什么问题、以及其深层次原因依然没有得到追问。不仅仅吴思们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就是一些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们也没有做到,比如说台湾学者在分析传统法律时,就仅仅说传统法律在强调和谐时往往会伤害弱者的权利[18];他们只是在更多感性上佐证着《潜规则》阐述的主题,而且没有吴思所表述的那么可看,也没有提出潜规则等可以对中国社会有强大解释力的概念。笔者从基本的宪政制度分析传统中国权力与权利关系以及其衍生的具体宪政制度,则是基本制度上支持着吴思的观点与结论,共同达致让其无所遁形的境地。

但是,正如笔者在文章开头的质疑,即中华帝国的子民真的一直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中华帝国的治理者都是十恶不赦之徒?前面的论述,不仅仅包括吴思的《潜规则》,还包括的前面的“宪政”制度分析好像都在佐证这一观点。笔者不打算只对《潜规则》作如是解读,也就是说,我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上述观点,但是还想对之深入思考,需要从整个中华帝国的宏观背景继续下去,或许会有其他收获。

其实,我们经常犯一个错误,即以今天的成熟区讥笑昨天的幼稚,不考虑一个制度存在、运行的具体语境,以及在今天的变化,如果从价值角度看,如何由合法性转变为了非法性。吴思的《潜规则》就犯了这方面的错误,当然这一错误就在于我们只看到了其中的一面,即社会冲突,没有注意到冲突背景后面的和谐,因为:

第一,对于中华帝国子民的子民而言。

中华帝国的子民与政府权力的交往范围很少,正如费孝通所言,“除了一些暴君外,朝廷并不干涉社会上的事情。一般而言……除了征税,就让人民自治了[19]”。当具体的子民与权力交往很少时,纠纷与冲突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在缴税之后,他们关心的仅仅是个人的生计与幸福,虽不能享有桃花源世界中乌托邦景象,亦可享受“帝力与我有何哉”的自治快乐。在向政府缴税的过程中,前面已经论述,子民只能享有第二等公平(甚至第三等公平),但是只要处在帝国和平时期,即不是处于帝国末期,就表明整个帝国的实际赋税(不是名义上的)是国民可以接受的,大部分人自觉服从了税收法,按时纳粮,因为根据英国法学家罗伊德的观点,即合法性与道德性几乎在某些方面是相等的,国民根据这些自觉服从法律,而非时时刻刻以强制力执行法律,仅仅用强制力是不可能维持社会秩序的,虽然其在最后一刻肯定会降临当事人[20]。进一步说,即使在缴税的过程中,在帝国的和平时期,国民也并非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

至于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一书中列举的若干案例,比如说四川眉县的李遂一案、山西的征收号草一案(可以参阅前面的简单分析),的确存在,而且在整个帝国来说,从绝对数来说,不是少量,也反映了权力与权利的冲突,甚至是剧烈的冲突,最后还造成了当事人最悲惨的命运。然而,我们不能夸大这些在整个帝国的负面作用,看不到前述的宏观背景下的和谐与和平,而且当时并没有今天的科技以及媒体的传播,这种伤害更多局限在社区之内,能够在社会上扩散的范围非常有限。而且即使在今天,只要我们翻开报纸、杂志以及打开网页,就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冲突,但是在整个国家中属于绝对非主流事件,我们都生活在一个和平、安定、有序的社会中,只不过媒体将这些案件集中了,如果只看到这些,当然认为整个中国的问题就很多了。而且从当事人的邻居以及其他的观点看,他们未必完全同意当事人的很多行为,比如说在今天的秋菊打官司一案中,其邻居、甚至其丈夫也不理解,甚至阻止她的行为[21];也就是说,在帝国秩序下, 虽然可能觉得政府权力的许多行为不合理,但是未必觉得它们不合法,进一步说,根据帝国的宪政制度、具体的宪政制度,只要在第二等公平左右法律,子民们一般都守法,除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众怒或者到了一个王朝的末期。

当然,必须注意,不是说,这些案件或者说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可以忽略不计,而是说我们至少在看到这些问题,并希望能够提出制度性建议改变这种情况时,看到其这个社会整体秩序与正义下的比重与对比,毕竟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否则,我们在当下从事制度改革与建设时,往往会导致法律越多,秩序越少[22]的景象。或许,如果我们从这一视角出发,可以理解清朝的嘉庆皇帝在接到洪亮吉的奏折时会很生气、会将其打入大牢的行为了,因为它既不符合帝国的“自然法”,即天道、儒家思想等(千万不要认为这些天道、儒家思想只是说着玩,忽悠百姓的,如果仅仅靠这一点,就不符合社会、国家起源的意义),也不符合帝国宪政制度下的社会秩序存在的意义。下面的内容就分析这一宪政制度的形成与定型对于传统中国的帝国秩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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