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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吴思《潜规则》为材料的分析(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0
摘要:然而,如果从当下宪政制度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三篇文章的结论可以直接从前两篇文章中蕴含的论点中推论出来。具体说来,第一篇文章中的案例揭示了权力运行的两大特征,第一,权力运行的随意性,第二,这种权力运

然而,如果从当下宪政制度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三篇文章的结论可以直接从前两篇文章中蕴含的论点中推论出来。具体说来,第一篇文章中的案例揭示了权力运行的两大特征,第一,权力运行的随意性,第二,这种权力运作模式在范围上是普遍的,而不是个例行为。第二篇文章则是,在面对政府权力时,公民权利不能有效制约与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其实,它是宪政制度问题的一体两面,一方面如前面分析,权力不受限制,运行相当随意,而在另外一极,权利无法收到国家强制性权力的有效保障。两者经过长期的博弈,产生一个重要的后果,在第二等公平这里达到了一个平衡点。这就是传统中国“宪政”制度下的权利与权力结构。

对于传统中国“宪政”制度中的权力因素(当然,在当时并不存在现代宪政的权力内部的分立与制衡,虽然也出现一些部门的分化,比如说丞相、御史与太尉的三公制度就体现了一定得职能分化,但却不是现代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分工)这一点而言,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大致都表现为政治权力,它在社会生活中一直是一枝独秀 ,因为既掌握权力,又掌握钱与知识[7]。因此,在传统中国的“宪政”制度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中,权利可以忽略不计的,只要能够维持一个大致的“第二等公平”的运行条件;进一步说,在传统中国“宪政”制度中,具体的制度形成常常是权力运行的结果,与公民的权利一般没有密切的关系,权力者也不愿意让公民参与,除非在需要的时候,比如说在作秀时或需要得到他们支持时——孟子早就有言,“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8]”;然而权力者何时实践了这一条权力行使受到权力制约的准则呢?还有,不是有俗语,“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为证吗?

简单地说,从《潜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中国的“宪政”制度的形成往往没有公民的参与,只有权力者的参与,使得权力在整体上运行非常随意,公民就最多能够实际拥有第二等公平的权利,当整个社会低于这一水平时,权力者就有危险。

下面,笔者开始分析《潜规则》一书在宪政制度的分析框架下如何展示传统权力运行形成的可以说是具体的、微观的“宪政”制度。

三、具体的“宪政”权力制度表现、背景因素以及过程

如果说《潜规则》的上述三篇文章奠定了传统中国“宪政”制度的基础的话,那么该书“正编”的其余文章则对上述的宪政制度的具体化,不仅仅表现为具体的“宪政”制度,而且还将这些“宪政”制度的运行过程展示得淋漓尽致。在这一部分,笔者对该书的宪政框架分析,就是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看看几个重要的具体的“宪政”制度,然后在第三个具体的宪政制度下面涉及这些制度的背景原因。由于前面已经得出结论,即传统中国“宪政”制度的形成只与权力有密切关系,与公民权利参与没有太大的相关度,虽然治理者往往宣称以民为本(关于这一点后面会有所论述)。然而,在下面将要涉及的三个具体的“宪政”制度中,论资排辈却承载着更多的信息,在分析与阐释时已经将这些具体“宪政”制度形成、演化以及“终结”(这里指,一个王朝的覆灭,而不是这一制度的彻底终结,因为它是传统中华帝国的基本宪政制度,直到遇上西方宪政体制才彻底终结)。

第一个具体的“宪政”制度可以说是,新官堕落与晏氏转型制度。虽然吴思将两者分开描述,甚至在安排文章顺序时也没有将它们放在一起,但是从逻辑与内容上看,是一致的,只不过他们的侧重点不一样。具体说来,即:在《新官堕落定律》一文中,无论一位新任的官员如何在头脑中充满着忠君爱民的理想与思想,比如说朱元璋对新官的谈话,以及新官的儒家教育(p130-132),同时也不论国家对贪官如何严厉地惩罚,比如说砍头、剥皮或者截肢等惨烈刑罚(p136-139),它们都无法阻止一位新官走向堕落。如果说前篇文章是从一般官员的视角入手,而《晏氏转型》一文中则侧重于以一个历史上著名的齐国贤臣晏婴为例,进一步佐证前述论点,并且表达了所有的官员几乎不能走出新官堕落定律。它也就成为了传统中国宪政制度的一种具体制度,而且从晏子,甚至更早,直到传统中国终结为止。

以现代宪政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则是,一位官员在权力从来不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即他行使权力的范围、手段都十分任意——仅有的制约是来自权力内部的上级官员,然而他们在整体上是一种共生关系,不是有“官官相护”俗语吗?——在充满着无限诱惑的社会生活中,就像吸毒一样无法自拔而且官位的保有与升降不取决大众,而只取决于皇帝与上级,根本就无法理会到普通民众;进一步说,在这时,他们往往以屁股决定脑袋,而不是相反[9]。关于这一点,一句俗语可能更为恰当的表述刚才论述的新官堕落制度,你想到的,你的下属为你想到了,你没有想到的,也为你想到了——如此舒适的权力行使,而且风险很低,不想堕落都很难。

第二个具体的“宪政”制度,摆平违规者。《摆平违规者》一文在该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仅因为其在《正编》中在篇幅上位居第一,还因为其属于救济层面的制度。西方社会有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是一篇文章的主旨在于阐释对新官堕落制度下的官员享有的“权利”在受到侵权时,需要或者说能够得到的、且是有效的救济。吴思对山西介休林知县告状一案分析,可以归纳为以下:首先,林知县是一位严格按照新官堕落规律而为的官员,而且一直恪遵潜规则,然而知府却不遵守潜规则,将林知县告到中央,最终导致被解职的结局,引起了两者之间的纠纷。其次,林知县将纠纷提交到了藩台、巡抚的省级部门那里,经过调查真相,两者在巡抚的默许下,达成了纠纷解决协议, 使得林知县的“权利”得到另外一种形式的恢复。再次,如果从刚才论述的案例看,主要是从纠纷发生后情况的“权利”救济,但是在另一方面,从预防的视角看,从当时操守相当不错的张集馨、林则徐等重量级官员看,他们也非常遵守当时的潜规则,而不是违反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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