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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吴思《潜规则》为材料的分析(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0
摘要:第二,对于中华帝国的帝国秩序而言。这里可以一个问题并解决的方式完成。这一个问题就是:中华帝国的“宪政”制度以及其衍生的具体“宪政”制度,对普通的百姓具有如此强大的伤害力[23],为什么它还能够在经历如此

第二,对于中华帝国的帝国秩序而言。这里可以一个问题并解决的方式完成。这一个问题就是:中华帝国的“宪政”制度以及其衍生的具体“宪政”制度,对普通的百姓具有如此强大的伤害力[23],为什么它还能够在经历如此之多的农民起义或者宫廷政变后依然存在,而且在遭遇西方文明时,具有强大的包容力。在我看来,它的意义就在于维持中华帝国的存在,为中华帝国创造了一个在整体上的和平秩序,因为对于炎黄子孙而言,大一统一直是我们的主旋律,而且也是整个帝国的常态,也是整个帝国的经济、地理条件决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大国,不仅仅是在面积与空间上是一个大国,而且在人口上也是一个大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中国宪政制度的国情条件。在领土面积上,在两汉时期,中国通过各种地理大发现活动,几乎就已经全部知晓中国当下领有的国土了,比如说张骞出塞到西北,出使到西南,卫青、苏武已经到达当时的北海,现在的贝加尔湖,东边的朝鲜、日本已经知晓,而且极南之地海南也纳入到了我们的视野[24]。中国此后历朝历代都在此范围内(如果说有例外,就是蒙古帝国,但是自从忽必烈后就只有本部了,即以当下中国的面积为主体部分了)辛苦的经营着,除了魏晋南北朝与五代十国、辽、宋、夏、金时期外,大致都是统一的帝国形态。

在另外一方面,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中国人口在西汉元始2年,就达到5959万,在唐朝,于755年是5292万,在宋朝大观四年4673万,在元朝至元27年为5883万,在明朝永乐元年是6659万,在清朝乾隆年间达1亿,再到2亿、3亿,在1840年达到4亿(这就是1949年前中国人被称为4万万同胞的原因)[25]。在传统社会中,有大量于世“隔绝”的地方或者说不毛之地,也直接或者间接隐藏着人口,也就是说上述数据只是统计数据,实际人口会更多,而且就是以上述人口为基础,中国的人口也实在太多,以至于有在中国,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的现象。而就是当下的欧洲大国与强国,英国5920万(到2002年为止),法国6170万(到2004年为止),德国8253万(到2002年为止)[26],与欧洲相比,可见当时中国人口之巨。

如果说,以今天的条件治理这样一个国家,要维持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当时的中华帝国而言,却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科技比较落后、交通相当元始的古人来说,治理这样一个大国特别苦难,比如说在西周时从丰镐两京到东都洛邑需要两个月时间(相当于现在从陕西西安到河南洛阳的距离)[27],这一情况虽然在以后的历史中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在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下,在农业时代的中国,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有限,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或者说军事力量都如是。那么作为帝国的皇帝,其要维持一个帝国的基本的存在,特别是对边疆的治理,必然不能让普通百姓在宪政体制中占据重要一席,否则人多,却散在整个帝国,政府权力会崩溃的;或许,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名言可能更具有实践意义。另外,就是从西周的分封制看,当时更没有能力控制地方政府,只能分封以保障西周的安全,而他们在最初也是一些军事据点,而不是作为帝国的地方政府,只是经过西周几百年历史的发展,具备了这样的能力,但是却照成了战国的混战[28]。在一旦有经济能力时,就将分封制废除,建立了郡县制,但是整个中国古代的经济能力都不能突破郡县制的宪政体制,所以当时的帝国最大的承受能力就是维持国内秩序,对外侵略就不能支撑了[29],要么以失败告终(如隋炀帝),要么造就暴君(如秦始皇),要么将这种灾难转移到了下一代子孙(如汉武大帝)。因此,在宪政结构中,无法有普通百姓的一席。

然而,这一宏观的“宪政”体制,又在上述地理条件、人口条件下、特别是科技主导下的交通,皇帝以及中央官员对地方政府的制约表面上很强,实际上很弱,使得地方官员成为了一个个土皇帝,他们无法在圣人的条件下生活。宏观的“宪政”体制下,衍生了:他们只能一个个堕落与转型,但是又不能堕落与转型崇祯死弯的程度,最后他们不知不觉达成妥协,论资排辈;如果谁违反这些具体“宪政”制度,就会摆平违规者。帝国的和平时期,这些制度大致都能得到遵循。在帝国末期时,这些制度暂时失效,然后从新发挥效用。

总而言之,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吴思潜规则所体现的传统中国“宪政”权力结构对于当时的中华帝国而言几乎是必须的,是历史在几千年自然演变的结果,不是中国古代的皇帝、孔孟等圣人主观设计的,他们没有直接的主观恶意,不能为其在大清帝国遭遇西方文明与宪政制度的挫折承担责任,就比如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不能干而抱怨自己的父母、祖父母甚至历代祖宗负责一样,虽然我们可以反思他们的错误,以备将来我们抉择时思考。而且我们必须记住,他们对中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发展是有贡献的,使他们在当时能够尽自己的全部力量能够做到的最好成绩了。

五、作为开头的结语

这一篇文章虽然以宪政视角分析吴思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以赞成开头,以反思结尾,不是说我在批评吴思的观点(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笔者几乎是赞同的),而是说,我们在反思中国古代历史时,需要更多地“同情地理解”(梁治平语)古人,思考他们在制度下的各种不得已,而不是一开始就说他们错了,十恶不赦——它实际上是在为我们当下现状无法找到突破口做出的一种简单呻吟,而非真正想解决问题,要知道检讨别人是很容易的。

当然仅仅是理解还不够,还需要发现其中的问题,反思其中的问题,比如说《潜规则》中所论述的天道、儒家文化在宪政体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又比如说帝国子民在与政府交往的过程中反映了一种怎样的交涉,它所主导的价值是什么;以及这种宪政体制让整个中华民族付出的是什么样的制度性的与制度外的代价;甚或其对现代中国的启示与改革的关系;如此等等宏观的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反思。

当然,我们所有反思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中国由传统宪政体制转向现代宪政体制而提供哪怕是只言片语的建议或者对策。笔者希望我们不再仅仅是简简单单地叹息、叹息,再叹息!



【作者简介】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理论、司法制度与诉讼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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