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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侵权损害之救济机制(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其次,环境侵权损害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修复治理所需要的金额巨大,然而大部分保险机构无力支付巨额的赔付金额,即使有些保险公司能够支付,也必将对哪些保险公司造成巨大压力,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什么样

  其次,环境侵权损害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修复治理所需要的金额巨大,然而大部分保险机构无力支付巨额的赔付金额,即使有些保险公司能够支付,也必将对哪些保险公司造成巨大压力,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什么样保险人能够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学界对承保机构的模式有三种观点,一是专门保险机构,其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由政府出资扶持;二是联保集团,即由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三是非特殊承保机构,即仍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第一种专门保险机构无疑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与政府埋单并无二致,第三种模式难以推动环保保险事业的发展,许多保险公司顾忌高额赔付金额,并不会推出新型保险产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可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环境风险共同保体——联保集团,分散环境污染责任风险。

  最后,我国保险行业在各地政府地方性法律法规出台时,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当然保险原则决定了“绝对污染除外”,即确定性地污染不予承保。而保险营利性原则和环境责任险种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予以调控,比如对此类保险的税收予以减免,以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结语

  环境侵权损害存在潜伏性、滞后性、长期性以及难修复的特点,使得我国现有的诉讼救济方式无法更好得弥补侵权受害人以及生态环境的损害,在此环境下,完善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通过当前环境法治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制救济和社会化救济两种方式,以期为环境法治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