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当前税收体制下,因各地生态环境的不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环境承载能力不同,如若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税率标准,必将导致税负不公平,不符合税收公平之基本原则。笔者建议,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据纳税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受益情况不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不同确定税基,征收不同的税额。具体而言,根据不同行业的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环境使用的情况实行差别征税;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状况实行累进税制。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应兼顾理论和实践,理论上说,课税对象应包含各种污染物、环境资源产品、环境污染行为等,但囿于当前环境监测技术水平、设备、人员,应循序渐进。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对象着手,结合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污染严重的行业,如《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确定征收范围。其中,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生产的企业,可适当减免税费,实现弥补环境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影响和保护环境之双重目的。 (二)环境侵权损害之社会化救济 1.建立专项基金,完善环境应急处理制度 前文提到确立环境税收制度,逐步向重点污染行业征收环境保护税,而所征收的税费如何真正反哺生态,是环境侵权损害救济的重中之重。美国《超级基金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环境侵权基金救济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我们应扬长避短,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培育有益于中国环境法治的基金救济制度。 基金制度的运行,资金来源是前提。美国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的拨款以及向特定企业征收的环境税、联邦征收的普通税、基金运行的利息及向责任者追回的费用。 因此,借鉴美国的做法,我们可将环境税收所得纳入专项救济基金的范畴,基金管理机构对该笔基金进行运作所得的利息也应计入专项基金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笔者认为,亦可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排污费等纳入专项基金。另外,在当前环境下,可以逐步试点以环保彩票的形式,扩充环保基金,实现基金来源的多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