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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侵权损害之救济机制(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其次,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协调法律之间的规定。环境问题存在滞后性、潜伏性、不可逆转性的特点,导致许多污染问题在当下难以暴露出来,而是在时隔多年后慢慢显露。鉴于此,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应包括已经发

  其次,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协调法律之间的规定。环境问题存在滞后性、潜伏性、不可逆转性的特点,导致许多污染问题在当下难以暴露出来,而是在时隔多年后慢慢显露。鉴于此,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应包括已经发现的污染及破坏生态问题,更应涵括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具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纳入损害环境公益之虞的行为。此外,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法律适用存疑。《环境保护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而《民事诉讼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适用原则中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人大常委会为人大的常设机构,二者属同一位阶还是人大的位阶高,理论界莫衷一是;法律适用原则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前提是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否为同一机关,理论界亦争论不一,此两项法律适用原则均难以为实践提供指导。因此,亟待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改变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的现状。笔者建议,在当前制定《环境保护法典》环境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待未来《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中,协调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与《环境保护法》保持一致。随着环境法治的发展,亦可待今后时机成熟时指定《环境保护法典》。就当前存在的问题,可由相关司法机关出具司法解释予以补强。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显然较过去的立法成熟,也一定程度推进环境法治的发展。然而,日益严重的多类型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法》尚不足切实指导司法实践,公民维权之路依然艰辛,有待从立法上为公益之诉提供保障,增强公民、法人及其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及维权的积极性。因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仅从大方向提出拓宽原告资格及受案范围,其他立法上的建议学界多有讨论,在此不赘述。

  2.逐步推行环境税制,反哺生态系统

  我国现行税制并未设立独立的环境税,但2014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由此可见,环境税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征收环境税可促使排污者转变排污方式、优化生产设备、清洁生产,实现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到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之转变,亦可使环境资源这一公共产品得到公平的分配。另一方面,可通过征收环境税,增加财政收入,当然这并非设立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我国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将排放污染物纳税人的外部不经济予以内部化,体现社会公平,并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目标。 征收环境税的核心在于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承担污染预防、污染治理、损害赔偿之费用。因此,征收环境税,增加财政收入,用此部分财政收入为环保部门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系统提供必要经费,用税收反哺生态。

责任编辑:苏明龙